作為首例紅籌架構企業直接在境內首次公開發行A股項目,諸多事項無任何先例可循。環球團隊與發行人及包括保薦機構中金公司在內的中介團隊緊密協作,與中國證監會、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等監管機構高效溝通,對紅籌企業境內直接發行股票涉及的重點問題和難點問題進行集體攻堅,最終助力華潤微電子成功通過科創板上市委的審核并獲得中國證監會的發行注冊。
作為華潤微電子上市項目的親歷者和全程參與者,環球團隊對相關紅籌企業境內直接發行A股若干法律問題分析總結如下,以期分享。
本文將從(1)歷史意義及上市條件;(2)股票面值、新老股份的存管(流通)及股東資格確認;(3)募集資金使用及新股認購的外匯管理;(4)不同法域下公司治理差異及投資者保護;(5)稅收居民身份認定及境外核查等方面進行介紹,采取問答形式,以方便不同領域閱讀者。
感謝您的閱讀,并歡迎交流。
第一部分 歷史意義及上市條件
Q1
為什么說華潤微電子(688396.SH)項目開創了歷史?
針對此類境外“紅籌企業”,之前要想在中國境內上市,根據中國證監會的監管要求只能把紅籌結構拆除,把控制權落回境內。拆除紅籌的過程涉及稅務、外匯、商務及發改監管及資金籌措等問題,且多數涉及境內境外投資人利益的轉換,較為復雜,此不贅述。
為進一步深化資本市場改革、擴大開放,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資本市場發行證券上市,助力我國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提升,《若干意見》中明確符合要求的創新企業可根據相關規定和自身實際,選擇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上市。具備股票發行上市條件的試點紅籌企業可申請在境內發行股票上市。
據此,目前紅籌企業回歸A股有三種方式:(1)拆除紅籌架構后申請A股IPO(案例很多,此不贅述);(2)將部分已上市股票托管在當地保管銀行,再由境內存托銀行發行相應的存托憑證(CDR);(3)直接在境內發行A股(華潤微電子項目前沒有任何先例)。
由此,本次華潤微電子(688396.SH)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掛牌上市正是踐行前述國家戰略發展要求的體現,開創了先河,意義重大。
Q2
紅籌企業在科創板等境內市場上市,其發行上市條件是什么?
首先,需滿足行業定位。
《若干意見》中明確,符合國家戰略、掌握核心技術、市場認可度高,屬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人工智能、軟件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且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可根據相關規定和自身實際,選擇申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在境內上市。
其次,根據不同情況,分別適用不同的上市標準。
根據《若干意見》《管理辦法》及《上市規則》等規定,具體要求如下:
Q3
作為紅籌企業,其境內上市在境外需履行何種程序?國有股東標識管理是前置條件嗎?
以開曼群島作為紅籌企業注冊地為例:
由此,紅籌企業境內上市在履行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后,無需在境外取得開曼群島當地主管部門的批準等其他程序。
如有國有股東,可同步申請國有股東標識(“CS”)管理,該程序非境內上市申報前置程序。
第二部分 股票面值、新老股份的存管(流通)及股東資格確認
Q4
紅籌企業境內直接發行A股,可以不以人民幣標明面值嗎?
我們認為可以。
《證券法》《若干意見》等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的股票必須以人民幣作為股票面值。
根據對開曼群島公司法研讀并根據開曼律師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見,開曼群島不存在任何外匯管制或相關限制,紅籌企業可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選擇港元或美元等相關幣種作為股票面值幣種。
由此,紅籌企業在滿足中國證監會關于信息披露及投資人權益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股票面值幣種。
Q5
紅籌企業境內直接發行A股,能否存在雙幣種面值股票?
我們認為可以。
該問題實際上是前述一個問題的延申。即紅籌企業境外已發行的老股仍舊沿用之前的幣種(如港元或美元),本次在境內新發行的A股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針對此種情形,根據對開曼群島公司法研讀并根據開曼律師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見,紅籌企業采用兩種貨幣作為面值幣種不違反開曼群島法律。紅籌企業在滿足中國證監會關于信息披露及投資人權益保護要求的前提下,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選擇股票面值幣種。
Q6
紅籌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前已發行的存量股是否需要在境內集中存管?
我們建議,為落實科創板相關規則中關于上市公司控股股東限售、減持安排的相關規定,便利境內證券監管機構對紅籌企業控股股東關于限售、減持安排的承諾履行情況的監管,進一步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護境內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紅籌企業首發前已發行的“存量股”應向中國結算申請集中登記存管。
Q7
紅籌企業首發前已發行的“存量股”可以在境內證券市場自由流通嗎?
針對此問題,目前境內證券監管規則對此并未有明確規定。
我們認為,紅籌企業首發前已發行的“存量股”在中國結算完成集中登記存管后,在境內證券市場流通不存在實質性障礙,在限售期滿后可根據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屆時適用的具體規定進行流通。當然,具體細則尚待監管部門后續發布的文件。
Q8
紅籌企業作為境外注冊公司實體,境內上市后如何確認境內外投資人的股東資格?
紅籌企業如注冊于開曼群島,則受開曼法律管轄,其首發前已發行的存量股已登記于公司股東名冊,并于開曼群島公司登記處備案。
根據對開曼群島公司法研讀并根據開曼律師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見,股東姓名一旦記入股東名冊,即被視為公司股東,取得股東資格,可以依法行使章程賦予的股東權利。股東名冊為公司股東身份的證明文件。
根據對開曼群島公司法研讀并根據開曼律師出具的境外法律意見,在公司履行內部審議程序后,紅籌企業可將首發前股份登記信息從放置在開曼群島的股東名冊遷移至中國結算的股東名冊,且無需就此向開曼群島政府部門履行任何程序,中國結算提供的股東名冊即為有效的股東名冊。
全體股東根據中國結算提供的股東名冊即可確認股東資格,享有股東各項權利義務。
紅籌企業發行的股票不以人民幣標明面值的情形是否會影響境內外投資人的股東權利?
我們認為,題述情形不影響相關股東權利,具體如下:
綜上,紅籌企業采取兩種面值幣種股票不違反其注冊地開曼群島相關法律要求,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且通過股東大會審議生效后,持有不同面值幣種股票的股東享有同等的股東權利,不會出現同股不同權的情形。
第三部分 募集資金使用及新股認購的外匯管理
作為紅籌企業,募集資金賬戶如何開設?募集資金如何使用?
根據開曼律師法律意見,如果紅籌企業注冊于開曼群島,其開設募集資金賬戶無需于開曼群島履行特定程序,開曼群島無外匯管制限制。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于2019年5月27日發布的《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規定,境外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所涉的登記、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參照適用該辦法。該辦法規定,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股票,可自行或委托其境內主承銷商,持相關材料到其上市境內證券交易所所在地外匯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選擇一家境內商業銀行以境外發行人的名義開設募集資金專用賬戶(人民幣或/和外匯)。境外發行人以新增證券為基礎在境內發行股票所募集的資金可以人民幣或外匯匯出境外,也可留存境內使用。如境外發行人將募集資金留存境內使用,應符合現行直接投資、全口徑跨境融資等管理規定。
就募集資金留存境內使用,具體而言,發行人可以通過向境內子公司增資或提供股東借款的方式將募集資金用于境內募投項目,其中涉及的外商投資和外匯相關手續具體如下:
(1)向境內子公司增資
發行人以募集資金向境內子公司增資的,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商務部門申請辦理外商投資企業的變更備案手續(或履行信息報告程序)。同時,被投資的境內子公司應向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資本項目項下的外匯業務登記;在使用增資的資金時,還應當遵守境內機構使用資本項目外匯收入的相關規定。
發行人以募集資金向境內子公司提供股東借款的,企業應當遵守跨境融資風險加權余額上限的限制,并應當向國家外匯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備案。
在現行的外商投資、外匯管理框架下,境外公司依法通過向境內子公司增資或提供貸款的方式將境外資金用于境內項目不存在障礙。后續尚待進一步指引。
Q11
境內投資者認購紅籌企業發行的股票,是否涉及ODI程序?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的《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第二十一條,境外發行人在境內發行股票所涉的登記、賬戶、資金收付及匯兌等,參照適用該辦法。因此,紅籌企業的發行股票資金管理參照適用《存托憑證跨境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以及我國現行的其他外匯管理規定。
紅籌企業的募集資金流轉涉及多方主體,分別為:境內投資者、主承銷商、紅籌企業及境內實體運營企業。境內投資者在認購紅籌企業境內發行的股票后,認購資金將首先匯集到主承銷商銀行賬戶,再由主承銷商銀行賬戶劃轉至紅籌企業開設的募集資金賬戶。
無論是主承銷商將境內投資者認購紅籌企業發行股票的資金劃轉至紅籌企業開設的募集資金賬戶,還是紅籌企業募集資金賬戶中的資金用于境內募投項目,均涉及資金的出境及入境,因此需要辦理資金出入境相關的外匯登記手續。然而境內投資者通過匯入主承銷商境內銀行賬戶認購紅籌企業發行的股票時并不涉及境內賬戶向境外賬戶劃轉資金,因此我們認為境內投資者無需根據外匯管理規定辦理資金匯出手續。
同時亦可參考“滬倫通”業務的性質,根據《關于上海證券交易所與倫敦證券交易所互聯互通存托憑證業務的監管規定(試行)》,滬倫通存托憑證業務,是指符合條件的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外基礎證券發行人在境內公開發行存托憑證并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以及符合條件的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境內上市公司在境外發行存托憑證并在倫敦證券交易所上市。簡言之,滬倫通是將對方市場的股票轉換成存托憑證,進而到本地市場掛牌交易。在交易過程中,代表境外上市公司股份的存托憑證跨境,而投資者并未跨境,因此境內投資者在認購滬倫通存托憑證時不涉及對外直接投資手續。對比紅籌企業境內發行股票,雖然紅籌企業本身設立在境外,但其發行的股票在本地市場掛牌交易,境內投資者在認購紅籌企業發行的股票時也并未直接涉及資金跨境,因此亦無需辦理相關對外投資手續。
第四部分 不同法域下公司治理差異及投資者保護
Q12
作為紅籌企業,其所在法域制度與國內法律規定有無其他重大差異?
以開曼群島法律為例。
《開曼群島公司法》下對公司治理的規定與目前適用于注冊在中國境內的一般A股上市公司在監事會制度、資產收益、公司合并、分立、收購制度、公司清算、解散制度、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異。重點說明如下:
(1)開曼公司法沒有關于監事或監事會的類似制度。
紅籌企業可以設立獨立董事和審計合規委員會,前述機構可以有效行使相當部分上述監事會的職權。
(2)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的規定,紅籌企業可以在存在未彌補虧損的情況下向投資者分配稅后利潤,并且可以使用股份溢價(share premium account)或其他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可用于股利分配的科目進行股利分配。
紅籌企業通過制定《公司章程》以及相關內部制度等完善公司治理的具體措施,保障了投資者參與重大決策的權利,防范控股股東利用股利分配政策的差異損害中小股東利益。
根據國內《公司法》的規定,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堕_曼群島公司法》不禁止公司在有能力支付其在日常商業運作中的到期債務以及符合適用的會計準則的情況下,以資本公積(capital reserve)消除賬面未彌補虧損。
紅籌企業以資本公積(capital reserve)消除賬面未彌補虧損不會影響發行人在日常生產經營中的償債能力;不會導致投資者權益保護水平低于境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
Q13
不同法域規則是否可以保證對境內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安排總體上不低于境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要求?
紅籌企業可根據《開曼群島公司法》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和要求,并參照適用于一般境內A股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修訂《公司章程》,并制定《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針對境內投資者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剩余財產分配等投資者保護權益進行了明確安排。
紅籌企業注冊地的立法機關、政府部門或其他監管機構可能不時發布、更新適用于紅籌企業的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發行該等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可能對紅籌企業產生實質影響,紅籌企業應披露相關風險。
為此,紅籌企業可書面承諾,將持續在不違反其適用的注冊地相關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的前提下,參照適用于一般境內A股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以確保紅籌企業對境內投資者的權益保護持續不低于境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的要求。
Q14
紅籌企業如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紅籌企業應在不違反《開曼群島公司法》等適用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參照一般境內A股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和要求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等類似制度,明確規定紅籌企業信息披露的內容和標準,包括招股說明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定期報告、臨時報告的內容及標準,以及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責任、各部門及子分公司的職責、信息內部傳遞與審核、信息披露的程序及罰則等內容。
根據一般境內A股上市公司的相關規定,董事長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是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責任人,董事會全體成員負有連帶責任,證券事務代表協助董事會秘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會秘書辦公室是負責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專門機構。董事會秘書、證券事務代表和董秘辦工作人員是負責公司信息披露的工作人員。紅籌企業應在中國境內設立證券事務辦公室,并已聘任熟悉境內信息披露規定和要求的信息披露境內代表,負責紅籌企業上市期間的信息披露與監管聯絡事宜。
綜上,紅籌企業的規范治理、信息披露不會因紅籌企業注冊地在境外而受到不利影響。
Q15
境內投資者一旦權益受到侵害,有無具體法律措施保證境內投資者權益?
1、境內投資者可以選擇在中國的法院提起相關訴訟
(1)紅籌企業的公眾股東在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以依據《證券法》在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追究紅籌企業或/及其他相關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
(2)根據《民法通則》《證券法》《公司法》以及《民事訴訟法》等法律、法規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2002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61次會議通過)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如因紅籌企業、發起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法律規定,進行虛假陳述并致使投資人遭受損失的,投資人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依據有關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對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民事賠償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的相關規定,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為設立科創板并試點注冊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見》第三條及第五條的規定,為保障發行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在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企業的證券發行糾紛、證券承銷合同糾紛、證券上市保薦合同糾紛、證券上市合同糾紛和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等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由上海金融法院試點集中管轄。在證券商事審判中,要按照本次改革要求,嚴格落實紅籌企業及其相關人員的第一責任。紅籌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紅籌企業從事欺詐發行、虛假陳述的,依法判令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向投資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2、公眾股東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對紅籌企業的境內資產采取保全措施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因此,人民法院在裁定能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時并未區分被告是中國公司或是境外公司,只要被告在中國境內擁有相應財產,紅籌企業的公眾股東均可以在法律范圍內對該等境內財產采取保全措施。
3、公眾股東可以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執行紅籌企業的境內資產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之規定,“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可以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請求外國法院承認和執行”。前述法律規定明確,僅當被執行人財產不在中國領域內時,當事人才需要在域外申請執行或尋求司法協助。因此,針對于中國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即使被執行人系境外公司,只要其可供執行的財產在中國境內,當事人即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中國法院直接申請執行。
4、此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我國加入《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決定》以及相關通知,我國對在另一締約國領土內作出的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適用該公約,該等承認和執行僅限于按照我國法律屬于契約性和非契約性商事法律關系所引起的爭議。因此,若紅籌企業的公眾股東在《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另一締約國領土內就與紅籌企業的證券相關爭議獲得對其有利的仲裁裁決,則我國依據該公約在互惠的基礎上對該仲裁裁決予以承認和執行。
綜上,紅籌企業公眾股東有權依據《證券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境內法律法規在中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追究紅籌企業及其他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無論紅籌企業的公眾股東系在國內法院提起訴訟、或是在中國域外申請仲裁,其都可以在獲得生效的裁判文書或仲裁裁決后對紅籌企業的境內資產申請相關執行措施。由于紅籌企業的生產經營資產均位于中國境內,因此在證券訴訟的執行層面與其他A股上市公司不存在重大差異。
第五部分 稅收居民身份認定及境外核查
Q16
作為紅籌企業,稅收居民身份如何認定?
紅籌企業在境內申請首發上市時,可能會被交易所關注是否屬于《關于境外注冊中資控股企業依據實際管理機構標準認定為居民企業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82號文”)項下的“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并要求量化分析若被認定為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對發行人的影響。
82號文第二條列舉了關于認定居民企業需同時滿足的四個要件,具體為:
(1) 企業負責實施日常生產經營管理運作的高層管理人員及其高層管理部門履行職責的場所主要位于中國境內;
(2) 企業的財務決策(如借款、放款、融資、財務風險管理等)和人事決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決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國境內的機構或人員批準;
(3) 企業的主要財產、會計賬簿、公司印章、董事會和股東會議紀要檔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國境內;
我們認為,紅籌企業在上市審核過程中,可據實依據82號文關于居民企業的四個認定要件進行對照分析,從而得出是否屬于居民企業的結論。此外,即使上市中介團隊得出發行人不屬于居民企業的結論,發行人及中介團隊仍需模擬測算發行人(母公司層面)如被認定為居民企業情形下的具體稅務影響。
Q17
作為紅籌企業,其境外架構的重點關注事項是什么?
多數紅籌企業由于搭建紅籌架構的背景、歷史沿革等多方面原因,可能存在較為復雜的境外架構。紅籌企業直接發行A股,雖避免了拆除相應架構的復雜程序,但其搭建過程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發行人境外子公司(如存在)的運營情況均屬于信息披露的重點內容。尤其是報告期內存在境外架構變動/調整情況的,交易所反饋階段會就重組過程的合規性進行問詢,需要梳理重組的流程及全部交易,并就其是否符合當地的登記注冊、外匯、稅務等方面的法律法規發表法律意見(需要相應地區境外律師意見)。如紅籌企業為VIE架構的,其境內股東的退出和股權外翻過程的合規性,包括資金的處理、37號文和ODI登記,納稅義務的履行,均是需要重點關注的事項。
小結
作為紅籌企業境內直接發行A股項目的拓荒者,期間經歷的困難不勝枚舉。但作為第一個吃螃蟹的人,我們始終抱著必勝的信心和持之以恒的決心,最終從勝利走向勝利!華潤微電子(688396.SH)正式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掛牌上市了,但紅籌企業境內直接發行A股股票涉及的相關問題及事項還需各方進一步研究、完善,以推動中國資本市場的更大發展。